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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09:27:04   发布者:济世匡时网

(32)在国家立法权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68) 个体主义与集体主义的立场分歧,意味着立法意图并不直接等于参与立法过程的某一立法者个人的意图。(39)191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遇到的一个案件还在复述:如果语言是清晰的,并且不会导致荒谬或完全不切实际的后果,那么它就是最终立法意图的唯一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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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语义意图和预期意图之间的区分会直接影响解释结论,从而也就导致了意图论阵营的分裂。因此,说立法机关的意图决定解释,就相当于是在说,立法机关事先就已经预见到了具体案件中所遇到的事实情节,但这是不可能的。(73)这种解释方法是以立法的合理性推定作为逻辑起点的。在著名的谢弗伦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建立了两阶段的制定法解释模式,在第一个阶段中法院需要确认立法机关是否对争议事项有明确意图:如果法院在使用传统的制定法解释工具之后,确认国会对案件争议事项确有明确意图,那么该意图就是法律并且应该被实施。但这只是经验形成的公理而非法律规则,因此亦可考虑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据。

回顾立法过程中的争议,南方人认为这部法律要求所有雇员在种族比例上达到平衡,但他们的目的只是为了通过搬弄一个无法令人接受的后果吓跑这部法案可能的支持者。维也纳小组成员纽拉特(Otto Neurath)曾经提出过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比喻:一艘船在大海上航行,中途甲板损坏必须尽快维修,但此时船只已经远离船坞根本来不及返航,那么水手们应该怎么办呢?他们只能在保留足够的立足之地的前提下尽快修复甲板,不能拆除全部甲板。不管巴黎公社革命斗争的直接结果如何,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阶级及其国家的斗争,由于巴黎人的斗争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这一斗争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毕竟是已经取得了。

尽管在法的现象运动中交织着社会主体的意志及其有目的的活动,从而使这一进程变得扑朔迷离,表现出错综复杂的法权关系特点,但是不管这一过程如何纷繁多样,亦不论社会主体有目的的意志行为对这一过程的影响如何深刻且重要,法的现象的变动与发展归根到底是要服从社会经济必然性的运动规律,并且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生的。[3]850-851可见,政治上层建筑对社会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不可忽略的。这就使得法律调整过程充满复杂多样的特点。然而,在法的现象领域,人们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无疑要受到一定社会生活条件的支配,在人的动机和目的的背后隐蔽着更为深刻的东西,亦即客观的经济必然性。

但是,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按照恩格斯的看法,整个伟大的发展过程是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进行的(虽然相互作用的力量很不相等:其中经济运动是最强有力的、最本原的、最有决定性的),这里没有什么是绝对的,一切都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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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职业法学家阶层的出现,无疑推动了法律发展进程,并且促进了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不断运动变化,反映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原则必然要同已经改变了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矛盾。恩格斯强调,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正因为如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里,都是那样的偶然性为其补充和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

显然,法的现象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这一法的现象本体内容,与其表现形式之间往往呈现出不尽一致的样态。四、社会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 恩格斯在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分析中提出一个重要论断: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即认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其中各个似乎稳定的事物同它们在我们头脑中的思想映象即概念一样都处在生成和死亡的不断变化中,在这种变化中,尽管有种种表面的偶然性,尽管有种种暂时的倒退,前进的发展终究会实现——这个伟大的基本思想,特别是从黑格尔以来,已经成了一般人的意识,以致它在这种一般形式中未必会遇到反对了。[4]471在这里,恩格斯试图深入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矛盾运动,揭示资本主义社会中犯罪现象的社会成因。法的现象世界的内在规律性则是通过社会主体的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表现出来的,法的现象运动过程的客观规律与社会主体的有目的的活动是彼此联系在一起的。

[2]258 显然,在恩格斯那里,法的现象与社会生活、法权关系与经济关系、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关系,乃是打开法哲学本体论内在奥秘的锁钥。[2]611由此,恩格斯提出了关于法律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运动的重要思想:‘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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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上看,近代西欧大陆私法承继罗马私法传统,使之与近代西欧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时代条件相适应。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创始人之一,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深入探讨法的现象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内在联系,着力研究社会大系统中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机理,丰富和拓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思想宝库。

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高度重视包括上层建筑中其他因素在内的各种非经济因素或条件与法的现象世界之间的相互作用,以期科学把握法的现象的运动规律。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在近代欧美政治革命中,近代西方的分权理论反映了近代西方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法律机理,体现了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法权要求,进而成为近代西方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权意识形态。[6]173法国大革命把资产阶级社会从封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并正式承认了这个社会,开始了资产阶级的统治。他们强调: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2]611就继承法而言,尽管继承法的基础是经济的,但是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则。

而每一次进一步的经济发展所具有的深刻影响与强大的强制力,则又再次突破原先的和谐的法的体系,从而使这个法的体系重又呈现出与变动中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矛盾之复杂情形。1792-1796年时期革命资产阶级的纯粹而彻底的法的概念,在许多方面已经在《拿破仑法典》中被歪曲了,而就它在这个法典中的体现来说,它必定由于无产阶级的不断增长的力量而每天遭到各种削弱。

[2]611很显然,社会经济发展在法的现象领域具有最终的决定意义的至上权力,这是确定无疑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体论的重要理论任务,就在于透过法的现象世界中大量的纷繁复杂的偶然性因素,去深入揭示法的现象运动过程中起支配性作用的内在的必然性,藉以认识和把握法的现象运动的客观规律。

与哲学同社会经济基础之间的特点不同,尽管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反映为法的概念与原则,而这种反映是在活动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里通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

但是这并不妨碍《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各地编纂一切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同样,在历史上,关系的经济方面也比政治方面具有大得多的基础性。从直接生产者身上榨取无酬剩余劳动的独特经济形式,决定了统治和从属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直接从生产本身中生长出来的,并且又对生产发生决定性的反作用。人们也可以像在西欧大陆上那样,把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以及它对简单商品占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的关系(如买主和卖主、债权人和债务人、契约、债务等等)所作的无比明确的规定作为基础。

[6]168人类社会私有财产的出现及其运动变化,决不是掠夺和暴力的结果。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

[2]644因之,恩格斯强调,在法的现象世界,法权意识形态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够在某种限度内改变经济基础,我认为这是不言而喻的。[2]123,186-187 二、暴力、公共权力与经济发展 法的现象的客观本性,充分表明法的现象不是由于人们的自由意志而存在,而是受到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

[3]118-119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唯物史观基本原理深入分析一定社会法的现象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社会生活条件,尤其注重从现实的个人及其活动中考察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运动,进而研究国家、法的现象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早在19世纪70年代初,马克思致路·库格曼的信在论及当时正在进行的巴黎公社革命斗争时,即探讨了社会历史运动中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问题。

关于法的现象本体属性的认识,是恩格斯一生理论活动的重要领域之一。另一方面,如果‘偶然性不起任何作用的话,那么世界历史就会带有非常神秘的性质。[2]614在法的现象的运动过程中,既存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与法的现象之间的相互作用,在这里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的现象,在一定条件下法的现象又对社会经济关系产生能动的反作用。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

[2]611社会经济发展这种最终的至上权力,直接地决定着法的原则的形成与发展。[2]611可见,一定社会的法律发展乃是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表现形式,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为法律原则。

诚如130年前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到现在为止只做了很少的一点工作,因为只有很少的人认真地这样做过。他们的意向是互相交错的,[2]649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都实现自己的愿望。

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在《资本论》第3卷中,马克思认为,一定社会的政治法权关系能够对其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条件产生决定性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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